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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提前支付货款,收到对方企业提前收到货款所支付的利息收入,此笔利息收入企业是否理解为价外费用,应缴纳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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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企业提前支付货款,收到对方企业提前收到货款所支付的利息收入,此笔利息收入企业是否理解为价外费用,应缴纳增值税吗?还是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五)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06〕3号)第六条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金算珠补充,仅供参考:

作为购买方企业,题主公司提前支付货款,卖方支付给买方一部分利息收入,这个就是现金折扣的业务本质。对于购销双方来说,都作为财务费用核算即可。

购买方无需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具体参考分录:

采购时候的分录与正常采购时分录一样。

等收到利息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

这样账务处理就可以了不在进行其他的税费计算。

文章来源:宁波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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